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冬季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价发电[2008]4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要求,就做好今冬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供热企业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供热形势十分严峻,把价格调整与推进改革、完善补贴办法等结合起来,是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重要措施。当前,冬季供暖期即将到来,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冬季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搞好供热价格管理,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当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工作进度,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热价调整的各项工作,确保不因价格问题影响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二、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各地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省政府鲁政发[2008]89号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情况、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等,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应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一步调整到位。除居民采暖价格须按规定程序听证外,非居民供热价格可先行调整,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等更为灵活的定价形式。
三、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热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听证、备案等程序;二是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三是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要按照《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要求,给予适当补贴;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政府实施的各项补贴政策等要进行正面宣传,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五是加强监测和预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