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全市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上报年度经常经费及专项经费的通知
(杭交发〔2008〕201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各普通公路收费站点:
根据省公路局《关于全省普通收费公路站(点)2008年度有关经费事宜的函》(浙公路函〔2008〕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收费公路管理,保障公路收费站(点)正常征收秩序,现就全市普通公路收费站(点)经常经费及专项经费上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常经费
(一)省拨经费收费站(点)
省拨经费收费站(点)年度经常经费额度直接由省公路局每年核定。
(二)非省拨经费收费站(点)
非省拨经费收费站(点),经常经费可以参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省拨经费收费站(点)经常经费额度安排,由我局核准,同时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经费调整至经常经费中列支。2009年起,每年4月1日前由项目所在地交通局上报我局核准。
二、专项经费
(一)省拨经费收费站(点)
省拨经费收费站(点)年度专项经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额度列支,直接由省公路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