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将农民返乡创业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返乡创业的农民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初创的小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对农民创业的,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费用。对农民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鼓励农民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和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农民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投资开发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人员就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四)开辟创业场所。各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用地计划,支持农民创业兴办的中小企业用地。要积极盘活闲置土地、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创业用地。农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定抵押。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廉租标准厂房,作为农民创业基地,引导农村创业者集中经营、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民创业者利用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可至50年。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
(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明确建设目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有效的指导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农民创业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农民利用孵化基地创业的,可采取免费租赁或给予一定额度房租补贴的方式提供经营场所。
五、加强组织协调,改善农民就业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