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把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技能。
(一)健全完善培训政策。加大培训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免费培训。对贫困农户中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高培训券发放标准,扶持其自主选择适合工种参加技能培训。对苏北25个县(市、区)贫困农户劳动力培训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500元,各市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对农民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省选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地方财政也要积极加大投入,鼓励农民提高职业技能。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加强优势专业和培训基地建设。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培训机构与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以及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联办、独办、参办等形式,优化配置培训资源,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培育形成一批优势专业和特色工种,满足市场用工需求。积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发展社会化培训网络,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依托现有就业培训基地,广泛开展面向农民的各种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劳务培训品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和专兼职教师持证上岗,提高培训服务水平。
(三)积极实施“菜单式”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结合,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实际,确定一批培训项目、技能模块、时间安排和培训数量,供农民自主选择。对特殊的行业和工种,可以先由相关乡村、企业提出需要培训的“菜单”,经审定后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探索镇村挂钩培训模式,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
引导扶持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举措。要加快建立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优化创业服务。把支持城市居民创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延伸至农村、覆盖到农民,为农民进行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放宽农民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经营性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和支持农民进入,拓展农民创业发展空间。对各类城乡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依托县(市、区)、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农民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推介适合返乡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等制度,为创业者立项、开业建立“绿色通道”。对进入县城镇、建制镇创业的农民,有稳定收入和合法住所的,应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合“三农”特点的融资政策和准入条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提供信贷支持服务。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对创业农民提供贷款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支持农民创业和兴办企业。适度放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管理,增加农村信贷供给。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农民创业发放小额贷款。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农民创业项目,要扩大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