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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失效]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银川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县(市)区政府减排计划、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四)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及总量指标分解情况。要求所有排污单位都要依法申报排污量,按照核定的排污总量持证排污;

  (五)脱硫工程落实情况。要求各辖区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电厂、燃煤集中供热等重点企业都必须建设脱硫工程,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认真落实拆除燃煤锅(茶)炉及煤改气改造工程;

  (六)污水达标排放情况。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要同步进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后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3年内不低于85%。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污水处理达标率低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治理;

  (七)列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年度减排计划的燃煤热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污水处理厂等减排工程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八)加快产业机构调整工作,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按照节能减排工作和总量开展要求,落实全市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保证年度单位GDP能耗达到全市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 并逐年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

工业废水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按排放标准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t/t产品)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造纸及纸制品业

60

食品制造业

150-250

医药制造业

75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5

化学需氧量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标准吨产品排放量(t/t产品)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15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09

食品制造业

0.03-0.075

医药制造业

0.13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 工业

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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