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环保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区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县(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县(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政府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市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作为对各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