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批,并不给予任何节能优惠政策。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佳木斯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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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80%得32分、70%得28分、60%得24分、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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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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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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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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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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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出台节约能源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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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进行周期检定、校准,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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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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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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