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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局制定的《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全市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搞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及时报送数据。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要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严肃。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充分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确保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协调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局要联合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局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务局组织调查。
  (二)原油。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燃气公司等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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