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临时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到今年10月底前,在我市4个行政区和6个县(市)中心城镇的每个社区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地,规划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挂上统一应急避难场所牌匾,作为临时性的应急避难场所。
(二)规划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试点引导,逐年推进”的工作原则,从2009年起,将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区内将西林公园、沿江公园、杏林湖公园、站前广场、知青广场等适宜场所列为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点,逐年对拟定场所内各项应急设施进行建设,通过对应急救援设施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为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各县(市)区应同步推进。
三、建设要求
(一)选择适宜的场址。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以及各种室内公共的场、馆、所均可,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应尽可能将场址选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校区等人群集中区域的周围,方便群众在地震等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远离有毒气体、易燃易爆物、核放射物的储放地和高压输变电线路,确定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垮塌范围之外,保证场所安全性;场所内应有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紧急情况下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
(二)分级建设场所。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应急避难场所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特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进行灾后紧急救助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群众,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群众生活的场所;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群众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特大型、大型避难场所的中转地(临时避难场所)。特大型和大型应急避难场所由市政府建设,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由县(市)区政府建设。
(三)配备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供水车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用品、油料等),设置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广播站、避难场所保卫处等,有条件的还应配备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四)设置明显标识。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明显标识,为群众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人员疏导通道和应急避难各个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