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意见
(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防震减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城市建设与防灾减灾能力协调发展,完善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地震、城乡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以城市安全为目标, 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按规划完成建设。
  (二)平灾结合。可将市区现有一定规模、面积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有条件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建设成为多功能场所。平时为群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或其他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时可作为避难、避险场所使用。
  (三)因地制宜。结合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设密度以及应急避难疏散要求,将可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用地情况自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等场所,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建设。
  (四)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在遭遇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时均能使用。
  (五)快速通畅。应有相关的疏散通道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应设置两条以上,宽度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快速畅通,使群众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