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通知
(沪教委德[2008]54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推动各高校进一步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6〕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08〕37号)要求,我委定于2008年10月在全市高校开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规定》和《意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精神,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工作情况:
1.制订《规定》和《意见》实施细则,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情况。
2.专职辅导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及配备比例等情况。
3.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情况。
4.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
5.专职辅导员培养培训情况。
6.近年来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
1.本次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我委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和高校进行抽查。
2.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对照《规定》和《意见》,逐条自查,通过自查总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
3.请各高校按要求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
4.10月31日(周五)前,请各高校将自查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一式一份报送市教委德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dyc3110@126.com(联系人及电话:张惠虹,23116755;张小飞,23116793;传真:23116793;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110室;邮编:2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