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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监[2008]799号)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1日始,我市正式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中的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行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幢或多幢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项目名称及楼号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项目名称组成。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贷款银行应在进账单中明确合同编号并出具贷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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