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
佳木斯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调节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抵御和平息价格风险的能力,安定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1995〕928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民生必需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市政府依法统管该项工作,委托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监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含驻佳中省直单位),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市区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根据不同行业,按其经营收入规模,确定不同的费率征收。具体如下:
(一)对下列行业,按其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宾馆、旅店业;
2、诊所、美容、美发、洗浴、体育健身等行业;
3、餐饮、酒类批发及纯净水生产、销售;
4、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网吧、游艺厅等);
5、装潢(装饰)材料及木材、采砂、石材生产、销售;
6、机动车配件、修理、汽车美容及小型生产加工、印刷、装卸、维修等行业;
7、社会力量办学(不含民办基础教育)、广告公司、拍卖公司、各种协会、中介服务机构、旅游、互联网网上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