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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滨政发〔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单位要做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工信息发布,为就业宣传搞好服务,提供便利。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目标分解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科学确定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建立公正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完善百分制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保证考核的真实与准确。同时,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万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36万人;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5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有组织输出境外就业400人;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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