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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工商管理部门:对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和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以及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从严把关;取消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誉单位的参评资格。
  5.质监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不按照法规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取消参加名牌商品推选活动。
  6.金融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原则延缓、暂停对其授信。
  7.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信息汇总、通报机制,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评估机构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档案中有关非公开信息,除法律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同意公布外,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取消原评估等级,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评估和管理的,视为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信誉度:是体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状况和诚实、守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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