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经营单位受到相应警示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且1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其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
第三章 激励或限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评估情况,对处在不同区间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采取激励或限制性措施。
(一)对不同区间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安全监督检查:蓝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1次,绿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检查1次,黄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红色区间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检查1次。
(二)对列入蓝色、绿色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1.优先推荐参加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誉单位、名牌商品推选及其他评先树优活动。
2.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情况,对其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优惠政策。
3.金融单位可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情况,对其优先或提高授信。
4.海关部门将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情况纳入海关监管范围,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挂钩,作为评定AA类及A类企业的重要依据,优先享受便捷通关等各项优惠管理措施。
5.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相应的激励性措施。
(三)对列入黄色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黄色预警警示,责令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四)对列入红色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红色警示,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由相关部门、单位对其实施以下限制性措施: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属于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建议相应的管理机构撤销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取消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先树优资格。
2.发改、经贸部门:暂停办理报国家或省审批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延缓办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批、申报补偿贸易、商业贷款、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含独资)、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应出国组团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立项会签。
3.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据情上浮生产经营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