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应从安全许可、安全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危险告知和事故报告等方面进行评估。安全生产风险度应从安全管理状况、现场安全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七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安全生产信誉度、风险度的权重系数,并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相应的等级区间:
蓝色区间:安全信誉良好,风险程度低。
绿色区间:安全信誉较好,风险程度一般且可控能控。
黄色区间:安全信誉一般,风险程度较高且可控性差。
红色区间:安全信誉较差,风险程度很高且防控难度大。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照具体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评情况,向评估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核实。负责评估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
(四)反馈意见。负责评估的机构将核实情况和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五)报批与公布。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政府公共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依据扣减分因素自动生成其所处区间等级。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每3年综合评估1次。评估期内各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实施动态管理。
(一)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评估体系,依据评估标准规定的扣减分情况随时调整其区间等级。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出现2次(或1次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降低1个级别的评估区间。
(三)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后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黄色区间;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红色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