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以诚信为基础、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支撑、以安全发展为目标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主要是科学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程度,反映其潜在安全风险,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外部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规范管理,自我控制风险,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的对象是本市辖区内取得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水上和道路交通运输等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行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自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原则。
  (三)成本差异性原则。加大违法成本的硬约束,严格控制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支持保护守法守信、风险在控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
  (四)属地管理、部门关联约束与激励同步原则。
  (五)定期评估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评估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的管理。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具体评估标准。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成立评估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市级评估机构负责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县级评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级评估机构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