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污水处理设施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由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经营权进行运营。
5.频率资源的有偿使用。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分给广播电视的频率资源由广电部门负责,对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进行运营。
6.旅游资源的有偿使用。由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资源进行运营。7.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由相关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对政府特许经营权进行运营。
8.其他资源的有偿使用。由占有使用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单位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运营。
(二)健全征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充分发挥现有政府非税收入专门征收管理机构的作用,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应协助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三)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机制。要将部门预算管理与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与资源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国有资源监管部门征管的积极性。
(四)规范支出管理。加强国有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国有资源管理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协作,加强对国有资源收入监管,及时足额缴交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支管理。对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