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土地、矿产、海域、场地、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要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各级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切实增加政府国有自然资源收益。加强和规范土地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加快推行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步伐,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缴纳机制,健全用海项目审批、使用金缴纳和确权登记(年审)联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征管制度。加强旅游资源管理,引入市场经营理念与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旅游资源。
(二)加强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各级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运营城市公共资源为支点,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做出许可,确定营运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通过不同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凡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三、完善国有资源征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有资源不同特点和性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制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划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1.土地、矿产的有偿使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进行运营,继续完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
2.海域使用权的有偿使用。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运营。3.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由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广场、绿地、桥梁、公园、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设置权、开发权、经营权进行运营,其中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