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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和鲁政办发[2008]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因继承、分户、在外定居等原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安排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使用,地上建筑物应给予适当补偿;也可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将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偿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依法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
  二、拓宽用地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村民住宅问题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各地应本照“改善民生、改善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积极探索并推行撤村并点、集中建设村民住宅的方式方法。经济条件较好的镇,可集中宅基地指标,将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由镇政府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本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办理分户宅基地审批手续。没有条件建设“一楼多户”的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建设村民住宅,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
  三、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镇村干部、农民、城镇居民、企业法人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依法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公安、法院、监察、电力、水务等部门、单位,要依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坚决制止和查处乱占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水务部门不得供水,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
  四、深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清查,坚决遏制乱占滥建行为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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