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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和鲁政办发[2008]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和鲁政办发[2008]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
  (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镇村建设。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流转,保留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确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外流转的,必须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二)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村民住宅。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使用本村土地建房或购买本村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二是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需搬迁的;三是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四是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考虑到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已回原籍落户确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可持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村民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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