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城市公共资源。对政府重点培育的品牌会展活动,以及由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主办、规模较大的专业性会展活动,可以市政府名义冠名支持。对政府重点培育的品牌会展活动,在城市广告牌等公共资源的使用上,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
2.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政府确定的重要会展项目的申办、宣传推介、人才培养、展位补贴以及奖励等。对引进、主办、承办不需政府开支的,或举办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专业性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可根据其规模、效益、影响等,由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贴。具体奖励办法由会展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落实扶持会展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财政、税务、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扶持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房产税。对新办的会展企业,在市场准入、税收、人才引进以及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等方面,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发〔2007〕12号)中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会展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会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全市会展业的发展思路,制定会展业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会展办。市会展办是我市会展活动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会展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行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展活动(包括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等)的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协调管理;负责全市性会展活动的调研论证、项目审核、资质审验、监督管理、登记备案及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区、开发区的会展工作,组织各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组团参加外地有关会展活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协助做好全市各项大型会展活动的组织工作,不断优化我市会展业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各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会展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