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会展服务。会展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手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会展企业提供人员培训、信息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为会展配套的相关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和优质、高效的要求进行服务运作,实现会展场馆租赁、广告、展品运输、仓储、展位搭建、物业管理等服务流程专业化、规范化,餐饮、旅游、住宿、交通、安全保卫等配套服务产业化、链条化,逐步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服务运作体系。
(六)加强监督管理。
1.规范会展业发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适时制订出台会展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使会展业逐步纳入有章可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2.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规范管理,鼓励行业自律,倡导有序竞争,依法维护会展各方的合法权益;会展、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统筹协调,避免同一类型会展活动恶性竞争。对广场露天和路旁棚式展览(销)活动,要严格控制,原则上集中到正规的会展场馆举办。
3.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会展管理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制定会展统计办法,建立会展统计体系。会展主办方要做好会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报统计和会展管理部门,为会展业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4.加强安全管理。会展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切实担负起会展活动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会展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展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展览、展销、赛事、节庆等活动,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许可,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活动举办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对承办者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进行审核把关。
5.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在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内举办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事先持有关资质资信、批件证明、活动方案等资料到市会展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各市范围内举办的会展活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登记备案。
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展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会展活动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与检查,依法维护会展活动的正常交易秩序。
(七)实行扶持和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