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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消防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消防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等功能,实现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的远程监控。加强消防监控系统建设,是依靠科技提高消防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的重要手段,是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也是推进消防监督执法模式和警务机制改革,提高监督执法质量和提高实战效能的必要保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消防监控系统的联网范围
  火灾危险性大和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设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分期分批联入消防监控系统。具体范围是: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服装、制鞋、渔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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