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责任感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基于对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化等综合研究,预测工程场地及周围未来地震危险性和影响,给出科学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工程场地影响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内容。认真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合理的工程场地和抗震设防要求,是提高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重要基础条件。汶川地震造成大量房屋坍塌,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重要工程损毁严重,尽管地震震级高、强度大是主要原因,但与工程规划选址不科学、抗震设防不达标、建设质量不过关等也有直接关系,教训非常深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选址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一般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新建城市规划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