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万吨/日,到201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2008年,全省城市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000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推广路灯节能运行方式和节能器具。到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器具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到2010年,全省3个城市建成运营或开工建设轨道交通,新增轨道运营线路110公里。
二、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一)切实抓好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工作,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的节能设计标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强化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积极配合省厅组织开展好两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格执法。要认真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在施工、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要按照《关于加强新版〈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管理的通知》(苏建函房(2008)329号)的要求,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使用新版“两书”,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载入其中。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把在有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的重要途径,抓实抓好。要积极组织申报和管理国家、省级示范项目,争取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建立市级示范项目,多渠道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三)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省级、南京、常州继续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其它地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对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按照建筑类型进行全面普查和统计,掌握辖区重点用能建筑能耗现状。各地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加快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全省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时,都必须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各地要制定措施,贯彻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加强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的通知》(苏建科〔2007〕217号)的要求,安设分项计量装置。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