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科〔2008〕2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
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1、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经研究,已将“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任务分解到各省辖市。各地要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实现新建民用建筑节能850万吨标准煤;加大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一体化应用,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量50万吨标准煤;加强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和改造工作,实现节约能源100万吨标准煤。
2、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00万立方米/日,到201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2008年,全省城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日,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4%,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县以上城市全部建有污水集中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