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支付 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今年10月底前,各施工企业必须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70%的比例,春节前确保100%足额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提前做好资金储备和支付计划,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事件。
2、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根据津政发[2006]94号文件规定,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
3、认真贯彻落实房管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8]7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等。
4、加强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名册和工资支付清单应在每次申请拨付劳务费时,由劳务企业向总包企业据实提交,总承包企业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三、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1、强化工程分包管理,坚决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总包企业分包工程的,应当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5日内,由总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禁止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分包队伍,禁止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总包企业承担。
2、加强劳务队长管理。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的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劳务队长证书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工作。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队长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其劳务或专业分包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
根据《
劳动合同法》及我市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要配备专职人员对现场农民工实行项目登记,农民工的花名册和考勤表要及时登记造册,并随人员变更及时调整。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经确认的农民工月考勤表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并按规定及时将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信息上传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严格杜绝在用工管理上放任自流或以包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