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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建筑[2008]968号)


各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以及各类主要建筑材料和用工价格均出现大幅度波动,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很大隐患。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08]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1、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杜绝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明确进行约定,并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背离备案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俗称阴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一经发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责任。
  2、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又不能提供后续建设资金证明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也不得继续施工。对施工企业违规垫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3、加强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结算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各类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予颁发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4、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建筑[2008]881号)文件精神。尽快做好有关工程项目的价格调整工作。各施工企业应立即按照文件精神对属于价格调整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疏理,做好各项价格调整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报建设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在价格调整后收到工程款时,要优先安排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或转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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