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并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测量温、湿度的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药品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提倡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配备计算机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能与药品监管部门的网站、系统链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
(五)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管理制度;
(七)采购药品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八)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九)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储存等环节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
(三)药品销售记录;
(四)药品退货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六)温湿度记录;
(七)计量器具检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