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并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测量温、湿度的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药品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提倡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配备计算机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能与药品监管部门的网站、系统链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
  (五)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管理制度;
  (七)采购药品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八)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九)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储存等环节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
  (三)药品销售记录;
  (四)药品退货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六)温湿度记录;
  (七)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