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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在企业具备固定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签定委托配送协议,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前提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按规定冷藏存放,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未设置药品仓库的,须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应是商用临街门市房;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只能设置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企业的营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隔断,防止交叉污染、保证贮存条件,面积以隔断区域内的有效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拥有五家以上单体药店的申请人可以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配送中心和药品仓库,办公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验收、养护设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在与该批发企业签定委托配送协议的前提下,该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明亮、布局合理,柜台及货架放置应方便营业及购药,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药品、非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在药品营业区显著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同时要在店堂内明示药学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并在店堂内显著位置公示所在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电话。营业、仓库、办公、辅助等区域应分开或分隔,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物。
  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能够调控温、湿度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所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与经营场所的空间大小相适应。
  第十六条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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