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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的通知


  (二)对逾期六期以上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商业银行进行逐户重点审查,州县市纪委纠风办与借款人所在单位纪委或监察室负责人联系,通过纪律约束、纠风措施,督促借款人还款。催收无效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发律师函,告知借款人违法后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州纠风办联合发布公告责令限期还款,仍不还款则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的纪委还应找借款人单独谈话,对拒不还款、态度恶劣的,可以对借款人停职检查。

  (三)对逾期一年以上的除采用纪律、行政、信用、法律诉讼措施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将逐笔跟踪借款人还款信息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进行反映,凡所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将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且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将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留存较长时间,个人信用报告要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贷款、信用卡、担保等)的重要参考工具和日常参考工具。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

  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州人行、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银监局、州国资委、州总工会密切配合,做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六查六纠”中“查管理运营风险,纠正危害资金安全完整的行为”的工作环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纠正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

  (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做到贷前审查(对借款职工贷款条件,购房、建房真实性、有无债务、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度进行审查),贷中审批(对借款人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认定,必须落实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等担保方式,严格抵押物价值的审查和家庭收入与还款能力的计算,从措施上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出现风险时,有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分手段),贷后监督(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每月与会计账、银行账进行核对,并提交个贷报表,全面掌握各家商业银行还款动态)。按照不同逾期贷款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借款人联系不上、死亡、离异、工作变动、拒绝还款,抵押物发生拆迁或抵押金额变动,或逾三期以上贷款的,要向州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异常情况报告》,保证州中心掌握情况,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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