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外省市及省属企业驻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国有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报程序
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应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先向出资人或股东报告,并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报州国资委审核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应事先报告州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待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最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履行以下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州国资委备案。经以上程序批准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程序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纳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缴存比例和基数不符合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住房公积金应纳入企业“厂务公开”考核内容。州、县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州监察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审计局和州总工会要结合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督导或专项审计,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中央、省、州、县市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清理,对违反政策,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检查结果要列入考核中央、省、州、县市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