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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县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州、县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四川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建发〔2008〕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有部份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现象,这不仅造成了企业人工成本超常规增长,侵害出资人利益,还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

  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为中央、省、州、县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在职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企业驻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计、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应相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州国资委同意,报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可提高到15%。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只能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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