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全面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情况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再次全面排查,彻底查清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重点:一是矿山开采场所、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尾矿堆放场所等因采、选、冶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不稳定边坡、泥(渣)石流等隐患情况;二是矿区土地使用、林地使用、水土保持及环境污染、生态恢复等情况;三是废弃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要在摸清矿山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涉矿企业基础档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情况数据库,全面掌握基本情况,按危险性大小分类判研、分类登记,编制治理防灾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和恢复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
(一)严厉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坚决取缔关闭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加工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边探边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的探矿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特别是将探矿权采矿权化整为零分割承包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条件的涉矿企业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凡是因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到位、关停不到位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矿山地质灾害,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隐患,落实监测、避让、治理措施。
一是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划定、标识和管理,及时划定禁入区,并设立警示标志。要督促各涉矿企业制定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落实防灾责任制,落实防灾责任人,特别是对一时难以排除险情的隐患点一定要将监测责任措施、报警方法、撤离路线及避灾地点落实好、安排好,并开展有效的防灾与应急演练,加强监测监控、做好预警预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的措施,全面监控、有效监管,严防人员伤亡事件发生。二是加强对尾矿库、拦碴坝的监管,对调查评估确定为危库、危坝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险坝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病坝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矿区和库区、坝区下游、周边受到严重威胁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场地,组织搬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预案,一旦发现隐患、出现险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果断撤离受威胁群众,严防人员伤亡。三是加大对废弃矿山(矿井)的监管和治理工作,分类制定废弃矿山(矿井)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可以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要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治理任务;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属企业职责或者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废弃矿山(矿井),要将其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村组,明确具体监测预警预报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