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预防,及时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针对排查出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认真梳理,抓紧落实监测、避让、整治等各项防灾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一)及时划定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对处于隐患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二)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监测。落实监测责任制和责任人,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强化预警预报,努力将隐患点状况置于掌控之中。
(三)加强重大隐患整治力度。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人员伤亡。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试行矿山地质环境督导员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的督导巡查。
(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隐患整改工作须于2008年10月25日前全面完成。10月28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尽快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逾期未报送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书面予以说明。
三、明确责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本市(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企业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切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避免造成新的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废弃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监测,进行综合治理,消除隐患。
四、高度戒备,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安置点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