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能耗项目的核准和审批;相应区、县(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单位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取消其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相应企业、单位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区、县(市)政府,并限期整改。
(五)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企业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核指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核查分 |
节能目标(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 |
节能措施(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重点企业、行业能耗统计、监察、考核体系,加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1分。 |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部门和重点企业,加1分。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加1分。3.定期公布各行业和重点企业能耗指标,加1分。 |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8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的,加1分;上升1%-2%以上加1分,上升2%以上加2分。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3.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加2分;实施评估审查的,加2分。4.贯彻落实高能耗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加2分。5.完成当年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制定和实施年度淘汰计划,加2分;按计划组织完成热电厂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拆除,加2分;完成热电厂抽凝机组节能改造,加2分。其它每淘汰一个类别项目,加1分,最高加2分。 |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加4分。2.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4分,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加2分。其中:全部实施并完成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加2分;组织实施锅炉节能改造,1分,效果明显,加1分;组织实施水煤浆节能项目,加1分,效果明显,加1分;实施其他项目效果明显的,加1分。 |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加2分,取得实质性成果,加2分。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加3分,其中:制定和组织实施水煤浆锅炉分批改造,年完成总量20%以上计划,加1分,完成40%以上,加2分。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会议,加1分,提供节能咨询服务,加1分。 | |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加3分,其中:组织实施重点企业节能目标按季度进行检查,加1分,每半年度考核、管理,加1分;95%以上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加1分。2.完成年度节能监察(审计)计划,加1分,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完成重点企业总数40%以上,加1分;开展企业电平衡测试,年完成当地重点企业总数20%以上,加1分。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加2分,完成80%的,加1分。 | | |
8 |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4 | 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加2分。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加1分。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加1分。 |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6 | 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监察机构、人员到位,加1分,落实经费、完成工作任务,加1分。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加1分。3.按要求完成重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的,加1分。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加1分。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加1分。 | | |
小计 | | | 1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