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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3)2008年起,年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561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为依据,节能目标五年累计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目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为依据;未签订节能目标的统一按年节能(节电)3%为考核指标。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区、县(市)、各重点企业、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完成对各区、县(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10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市节能办分别组织实施,其中3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市节能办配合;7家重点企业由市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3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市节能办,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委。
  (三)省经贸委和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3家重点企业和所属7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于每年3月20日前将7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除10家省重点企业外的551家年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和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万吨及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配合;万吨标煤以下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各区、县(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万吨以上重点企业直接报市经委。
  (五)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六)考核结束后,市经委对各企业、单位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各区、县(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县(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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