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于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三次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4.火力发电、供热、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5.对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结合节能技术运用情况,用以监测工业各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与行业增长是否衔接。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情况,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7.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用以监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杭州市统计局另行制订并下发。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杭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市发改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降耗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工作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和浙政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2.2007年列入我市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342家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市3家重点用能企业,以及年综合能耗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与省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0家重点企业)。
3.年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区、县(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区、县(市)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07年度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342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目标为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