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对备案制管理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7〕3号)精神,鼓励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群众、帮助群众,提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的作用,掌握和了解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定位
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是指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的,从事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卫生、社区科普、社区慈善和扶贫济困等活动,以无偿为本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形式
实施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团体,应继续执行《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养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民〔2006〕25号)的规定。对于尚未达到实施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定位的社区民间组织,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发给《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备案证书》。该证书仅限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在本社区内开展社区公益性活动使用。
三、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法律地位。备案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不具备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待其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方具备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
(二)证书印制与资金。考虑到印刷成本和全市格式的统一,各区、县(市) 根据本地区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状况及未来的发展需要,自行统计上报需要的数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备案证书》。印刷费用由需要的区、县(市)自行承担。在对予以备案登记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颁发《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备案证书》时,备案登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
1、发起人出具成立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申请书;
2、制定并遵守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章程(统一制式);
3、填报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