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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成都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本市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和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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