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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失效]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日公布的《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2.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3.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
  4.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养老金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1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

人员年龄(周岁)

缴费基数

费率

缴费年限(年)

耕保补贴及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

一档

男60-64女55-59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

12%

10

65%

35%

男65-69女60-64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

60%

40%

男70以上女65以上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55%

45%

二档

男60-64女55-59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

70%

30%

男65-69女60-64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

60%

40%

男70以上女65以上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

50%

50%

三档

男60-64女55-59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75%

25%

男65-69女60-64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

60%

40%

男70以上女65以上

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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