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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略)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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