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


  三、有效开展执法活动,确保灾后依法重建

  (一)确保执法主体合法。“5·12”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各级迅速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并以指挥部的名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抗震救灾指挥部系临时性综合机构,为遵循行政法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对可能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尽量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对以抗震救灾指挥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选择适格的行政主体参与诉讼。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了减少因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各级执法机关在注重效率、遵从应急规则的同时,一是要注重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处理。开展联合执法的,应由其中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二是在恢复重建中,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注重行政法律程序,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三是应当主动研究行政纠纷和矛盾,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预案和对策,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三)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一要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注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受灾群众提出抢救私有财产的要求,应最大限度地帮助受灾群众抢救财产。在拆除危房前对灾民提出的贵重私有财物应进行登记,便于危房拆除后对清理出的财产进行认领,避免灾民因认领财产而发生争议,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有关职能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应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合法财产做好相应的登记、保管和取证工作,避免在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二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无主财产。由于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严重的财产毁损、失散和大量人员死亡,使财产的事实状态陷入混乱和不确定之中。要严格依法规范无主财产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于有证据表明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办理,不要直接运用行政权力来处置这些财产。

  四、切实加强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是恢复重建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作出有关重大决策时,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不断扩大灾区群众实际参与重建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灾区群众参与重建决策的制度。涉及面广、与灾区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灾区群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要加强备案审查力度,对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法有效的原则,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提前介入,为各级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