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绿化工程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验收,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20 房屋幢号标识(市地名办)
20.1 建设项目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已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私自设置、变更门牌幢号。
20.2 住宅项目住宅楼的幢号按规定上墙,幢号应清楚、完整、便于辨认。一栋楼编一个幢号,不得重号、漏号、跳号。幢号如有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应更新或由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0.3 房屋幢号标识必须符合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20.4 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20.5 住宅项目内各住宅楼的单元、室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各层均设有单元号、户室号、层号。各单元号、户室号和层号的标识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标识的安装应牢固、美观。
21 邮政信报箱(市邮政局)
21.1 住宅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邮政通信行业标准。
21.2 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设置了邮政信报箱,并已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21.3 邮政信报箱必须有中文产品质量合格证,其安装美观、防盗,与墙体联接牢固,大小适中。
22 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局)
22.1 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规划部门的验收,满足居民入住的使用要求。
23 物业管理(市建设局)
23.1 开发建设单位已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已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3.2 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3.3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各占一半,位置和面积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监督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向使用单位移交,办好手续。
23.4 物业管理用房应保证相对独立,不得与机站房混用。物业管理用房必须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有卫生间留有电话、宽带网接口,并设有一定数量的照明及电源插座,有独立表计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