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电信通信(市通信行业协会)
14.1 电话通信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已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14.2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建设工程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14.3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实施建设。所有弱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不影响小区美观,预留预埋线路应有详细图纸资料。
15 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市广电网络公司)
15.1 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已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15.2 开发建设单位应执行《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加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
15.3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楼幢分布结构图,便于有线电视经营服务单位规划设计,所有有线电视网络管线敷设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部门规划、满足国家、省、市规范,预留预埋管线应有详细图纸资料。
16 人防工程(市人防办)
16.1 项目配套内人防工程已竣工,防护达到要求,能解决用水、用电、排污、防水防漏等问题,并正常使用。
16.2 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人防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6.3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改造和封填人防工程。配套内的人防工程按平战转换预案可作地下停车车库等,不得将人防工程用作配电房等。
17 亮化工程(市城管局)
17.1 建设工程的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已建成,并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及施工规范。
17.2 建设工程路灯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并应方便维护控制。
17.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17.4 住宅项目区内道路路灯应采用下照式路灯。
17.5 照明、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的亮化应严格按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实施,并符合《宿迁市城市景观亮化五年建设计划方案》。
18 环卫(市城管局)
18.1 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计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8.2 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9 绿化(市园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