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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

  9.2 施工文件齐全: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9.3 监理文件齐全。
  9.4 竣工图:综合图,室外专业图,专业竣工图。
  9.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10 供水(市自来水公司)
  10.1 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满足居民使用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0.2 住宅项目给水量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并已经考虑了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10.3 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0.4 二次供水应设泵房和地下蓄水池并与市政供水管网接通。
  11 供电(市供电公司)
  11.1 居民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供电,电压、电量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1.2 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1.3 独立产权用户应设单独计量表,住户实行一户一表制。所有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应分别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12 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市公安局)
  12.1 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2.2 建设项目技防智能化设施系统调试开通后,已经至少运行了一个月,具有试运行记录,并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12.3 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2年,具有质保证明。
  12.4 系统达到安全防范工程国家标准(GB-50348标准,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要求。
  12.5 系统竣工、初验合格,提供系统竣工报告及初验报告。
  12.6 进行技术培训,具有比较完善的系统使用维护手册。
  13 交通安全设施(市公安局)
  13.1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数量应满足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停车泊位施划应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
  13.2  项目出入口与城市道路搭接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3.3  项目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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