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9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
4.10 分户验收合格。
4.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 区内道路(市建设局)
5.1 项目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能满足居民的使用需要。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5.2 住宅项目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建设项目内部道路。
5.3 道路要选用柔性面层,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能很好的联系每栋住宅及附属设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方便出行。
5.4 人行道、侧石采用天然石材或新型材料。
6 排水(市建设局)
6.1 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污水排放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6.2 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排水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6.3 排水能实行雨、污分流制,并接入市政道路管网。
7 燃气(市建设局)
7.1 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户内的燃气设备和材料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燃气分户计量到位。
7.2 燃气管道、调压房等燃气供应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8 太阳能(市建设局)
8.1 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风格统一。
8.2 太阳热水系统配备的输、配水管线等应与建筑物其他综合安排,同步设计施工,做到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
8.3 太阳能设备基础应经计算确定,穿越结构构件的管线应预埋,预埋件必须满足承重、稳固的要求。
8.4 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应设置上屋面的检修通道,并做好屋面的防水、排水设计。
8.5 太阳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式设计要求。
8.6 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水质应无铁锈、异味或其他有碍卫生的物质。
8.7 在晴好天气条件下,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天,每天的水温、水量均应满足系统所处季节的验收指标,且满足设计指标。
8.8 其他应当符合江苏省《住宅建筑与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标准》(DGJ32/TJ08-2005)要求。
9 工程档案(市建设局)
9.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齐全: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