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查单位:市城管局
审查内容:路灯、亮化、环卫设施
(十四)审查单位:市环保局
审查内容:建设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附件2: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
1 规划(市规划局)
1.1 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2 消防(市消防支队)
2.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符合规定。
2.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2.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符合规定。
2.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符合规定。
2.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定。
2.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2.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定。
2.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定。
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符合规定。
2.10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2.11 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规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规定。
2.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环保(市环保局)
3.1 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实际要求建成。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符合环保要求。
3.3 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4 房屋建筑(市建设局)
4.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4.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7 开发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